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监理资料内容
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总监委托书及资质复印件,监理规划,月报,会议纪要,旁站记录,见证取样记录,监理通知。开工,停工,复工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