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其中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历了两次修正,一次修订
档案法的基本内容
1、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2、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3、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①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4、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